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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正本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626民初831号 原告: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贵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代公司)与被告贵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材料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生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新材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生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普通破产债权人民币21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2日,被告因其名下位于贵州省德江县的“二氧化硅生产项目(1#-7#生产厂房)”(下称案涉工程)需要勘察,特委托原告进行地面勘察,双方因此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下称案涉合同)。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勘察,并于指定的期限内向被告提交了案涉工程的勘察成果报告文件。该报告文件于2015年8月3日经铜仁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核通过。但是,约定的勘察费共计人民币21万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勘察费至今未果。2018年7月17日,贵院依法作出(2018)黔0626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被告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的破产管理人。2019年5月8日,原告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该债权,管理人未予确认。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已成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勘察费的事实清楚,该债权合法、有效。现被告已破产,应当将原告享有的该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并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新材料公司辩称,勘察费债权申报至今,原告未向被告管理人提供其勘测被告等相关文件。案涉合同签订属实,但合同签订后,原告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以及出具勘察成果报告,原告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原告诉请的21万元普通债权不予确认。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1.审查委托书,2.案涉项目审查意见书,3.审查意见反馈单,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缴费通知单,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合格证书,6.质量监督站施工图审查情况说明,7.案涉工程详细勘察报告,8.案涉工程合同。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1、2、3、4、5、6号证据均来源铜仁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且盖有质量监督站印章,能够证明案涉工程施工图审查情况的事实;7、8号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新材料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勘察项目发包给原告勘察,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勘察并出具了详细的勘察成果报告以及勘察费为2100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月12日被告新材料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新生代公司对德江县二氧化硅生产项目(1#-7#生产厂房)进行勘察,委托书载明了具体的勘察内容,同年2月26日原告提交了《德江县二氧化硅生产项目(1#-7#生产厂房)》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2015年4月1日新材料公司委托铜仁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对详细勘察报告审查,审查后出具了审查意见书,原告新生代公司按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年8月3日出具审查合格书。2015年7月22日被告新材料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原告新生代公司作为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21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勘察费未果。2018年7月17日,本院以(2018)黔0626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被告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的破产管理人。2019年5月8日,原告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该债权,管理人未予确认,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新生代公司按照被告新材料公司委托书载明的具体勘察内容对德江县二氧化硅生产项目(1#-7#生产厂房)进行了勘察并出具了详细勘察报告,并经铜仁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合格,原告已履行了约定勘察义务。对勘察费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明确约定为210000元,且未支付。因此,应确认原告新生代公司对被告新材料公司享有勘察费210000元债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对贵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21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贵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黎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