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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民初2463号 原告: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642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南冲北巷1号新恒基花园F幢负1夹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79873。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财。 原告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