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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3财保2701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2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分别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申请人:东莞市润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上坑村一横路8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润平房地产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1531886.81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提供诉讼保全信誉担保,担保额度为1531886.81元。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或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形,但只有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未提供***、东莞市润平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1531886.81元的财产;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文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