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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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11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马峙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A2TAU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鸿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因本案系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