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壮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69052263X。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桃园路47号院内北楼一层分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成锦,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BYAPR57。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滨海工业园金沙三路。
法定代表人:南风胜,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滨仲裁字第431号裁决书,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青岛***壮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根据反馈情况,本院查封了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州市沾化区××工业园内,富大路以西,不动产号为鲁(2016)沾化区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其表示无异议。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滨仲裁字第43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发荣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司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