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普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旭普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16394号
原告:重庆旭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4号附10号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91637Y。
法定代表人:谢贵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建设大道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556474283。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旭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该案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巴南区)法院并提交了证据,原告重庆旭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旭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旭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兰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