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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瓯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行初124号 原告平阳县瓯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蒙垟村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瓯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阳县人民政府安全事故行政批准一案中,原告平阳县瓯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阳县瓯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阳县瓯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阳县瓯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存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