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202民初3788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云台山路与盘龙河大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马宝忠。
被申请人:江苏申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镇工业集中区**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申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申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期限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胜祥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