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民初2095号
原告:江苏申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江苏申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申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 莲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