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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超星尔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2006号 原告:**。 被告:北京超星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超星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协商以9000元了结本案诉讼及(2021)赣0111民初2005号案件,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为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长  黄 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