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2民初1798号
原告:唐山市旭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汉丰产业园新兴道**。
法定代表人:倪祥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韩前街**。
法定代表人:祝海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沿海工业区荣盛街**。
法定代表人:陆殿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平路沙岭段**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东方聆海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湾产业新区长江路以西/div>
法定代表人:杨柏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程宏该公司董事长。
唐山市旭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方聆海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旭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旭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胡心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闫思思
书记员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