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518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复兴路甲1号水科院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豫0184民初518号民事裁定。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不服,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复议称:请求将(2019)豫0184民初518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变更为“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3392358.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事实及理由:一、该局作为发包人未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合同关系,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亦无法律依据。故请求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财产保全并未对案件的实体作出处理,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复议的理由均为案件实体处理的内容,故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518号民事裁定并无不当。但在(2019)豫0184民初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申请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故应当解除对申请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3392358.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撤销本院(2019)豫0184民初518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