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8108号
原告:湖北众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知音大道257号中海琴台华府办公楼栋8层2办号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泸定山盛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自治州兴隆县镇四川山盛特种水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众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定山盛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湖北众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众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