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109民初10311号
原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黑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院印]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