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72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中远海运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原名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楼B12层B1202-B1210。
法定代表人:侯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焦少婕,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区。
中远海运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原名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海事法院作出(2012)津海法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11月27日,天津海事法院以(2012)津海法执字第304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我院代为执行,并将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一并移交我院。我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沪海执字第52号。
执行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裁定终结天津海事法院(2012)津海法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来函,表示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人民币36000元,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9月11日,被执行人缴纳了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天津海事法院(2012)津海法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荣庆
审判员  龚学延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溢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