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某某与益丰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中远海运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72民初83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丰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街涌葵昌路51号九龙贸易中心二座33楼。
被告:中远海运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中心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侯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益丰船务企业有限公司,被告中远海运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翟 红
审判员 马士骏
审判员 马吉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红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