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6031号
原告:中地海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科荟路33号东南1门甲09号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卓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地海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姓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诉中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2)京0105民初1111号***诉中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当事人基于同一仲裁裁决相互起诉的案件,二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京0105民初111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