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望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望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6民初28740号
原告:广州市望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路89号C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3786280C。
法定代表人:苏焕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丽锋,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渔北路185号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96166481R。
法定代表人:刘艳。
被告:***,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
原告广州市望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超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望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丽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是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询中可以看出,在2016年5月19日之前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都是本案的被告***。2018年5月,被告***称要向原告购买货物,并要求将货物发送到指定地点。原告基于与两被告长期以来的信任以及之前货物购买的习惯,便向被告指定地点“越秀区梅花路75号”(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发货,将价值677880元货物交付给被告指定的收货人。2018年5月23日,原告完成交付货物后,原被告双方签订《货物收货单》,确认了货物名称、型号、数量等内容,同时,原被告双方明确了该《货物签收单》为收货凭证。2018年6月10日,原被告补签了《产品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677880元的货物产品;2、由原告向指定收货人及收货地址发货;3、被告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预付30%,即203364元的货款,剩余款项474516元在交货后30日内付清;4、被告逾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支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供货合同》后,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全额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30%首期货款、应于2018年6月22日前支付剩余货款。2018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确认函》、《担保书》,明确表示同意为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作担保。2018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拒绝支付所欠677880元货款,直至2018年11月1日,被告支付了107880元货款,剩余570000元货款至今未偿还。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70000元;2、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47538.04元(按日利率万分之四,暂计至2018年11月28日止);3、被告***对第1、2两项诉讼请求(支付货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是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询中可以看出,在2016年5月19日之前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都是本案的被告***。2018年5月,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系人***与原告协商向原告购买UPS电源系统等10项货物。2018年5月23日,原告按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梅花路75号向其交付UPS电源系统等10项货物,货物清单显示名称、型号、数量,送货人是原告,收货单位为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告均在《货物签收单》上签名盖章予以确认。2018年6月10日,原告广州市望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卖方)与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买方)补签了《产品供货合同》(合同编号:WJ20180610CP),合同载明:一、甲方向乙方购买UPS电源系统等10项货物,与2018年5月23日货物清单显示名称、型号、数量一致,单价在该合同中列明,总货款为677880元;三、交货事项:收货地址为越秀区梅花路75号,收货人为何智勇;四、付款:合同签订后10天内预付30%,即人民币203364元,剩余款项在交货后30天内付清,即人民币474516元;六、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支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原告与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在上述《产品供货合同》上盖章确认。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原告的货物后,没有依约支付货款给原告。
2018年10月10日,被告***向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担保确认函》,载明:1、担保人同意,在贵公司给予被担保人的总信用额度的壹拾倍(含壹拾倍)的额度内,为被保人及其指定的关联公司与贵司发生的一切合法的买卖债务(包括已发生和未来将要发生的一切债务、义务和责任,及由此而产生的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时所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主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2、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贰年内,贵公司皆有权有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主债务分多笔计算,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最后一笔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无论贵公司与被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时设立与变更,本担保始终有效。4、本担保书在贵公司同意被担保人延期履行义务时继续有效。8、如担保人败诉,担保人除承担担保责任外,并愿意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贵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10、本担保确认函为担保书的附属说明文件。担保人***、被担保公司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艳均在《担保确认函》上签名盖章。
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载明:本人愿对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展购销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应付未付货款,在途未达账款)承担全额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2018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担保期限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人:***,身份证号:。被告***在《担保书》上签名确认。
2018年10月12日,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付款承诺函》,载明: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银行资金冻结导致贵司款项延期,现申请支付贵司拖欠货款顺延,待银行解冻即刻支付贵司货款,货款总金额人民币677800元,特此承诺!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付款承诺函》上盖章予以确认。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后,没有依约付款给原告。
原告确认:双方补签了《产品供货合同》确认的货款为677880元,至2018年10月12日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单方出具的《付款承诺函》期间,被告没有付过款给原告,且被告在2018年11月1日支付原告货款为107880元,也说明被告所欠原告货款为677880元,所以我方认为被告单方出具的《付款承诺函》上标注欠款是677800元是笔误,应为所欠货款为677880元,被告实际上尚欠原告货款57万元。
原告提供的招商银行《收款回单》予以证明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107880元货款。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提供的《货物签收单》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向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全部货物的义务。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原告的货物后没有依约支付货款给原告。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77880元,原告出示了经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产品供货合同》、《货物签收单》和《付款承诺函》予以证实。在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已于2018年11月1日支付货款107880元,剩余570000元货款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57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滞纳金问题,原告与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即6月20日前)预付30%,即203364元,剩余款项在交货后30日内(即6月22日前)付清,即474516元,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支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现原告要求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招商银行《收款回单》证明了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日付款107880元给原告,应从所欠总货款中减去107880元,从2018年11月2日被告应支付原告本金57万元,滞纳金计算方法如下:(一)欠首期货款203364元的滞纳金,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11月1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二)欠款474516元的滞纳金,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11月1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三)截止至2018年11月2日尚欠货款本金共57万元的滞纳金,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担保书》和向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确认函》,显示被告***自愿为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销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全额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和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望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万元;
二、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望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一)欠首期货款203364元的滞纳金,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11月1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二)欠款474516元的滞纳金,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11月1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三)截止至2018年11月2日尚欠货款本金共57万元的滞纳金,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广州市望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货款和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元,减半收取4990元,由被告广州能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超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高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