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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知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5407号之一 申请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828-838号26楼E、F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知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高新大道5号博思软件大厦5层南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知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作出(2022)沪0115民初4540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知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1,960.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对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知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1,960.7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