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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知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5407号之二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楼E、F室。
法定代表人:张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知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高新大道5号博思软件大厦5层南4室。
法定代表人:王沁。
被告:王沁,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郑仲翰,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知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沁、郑仲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1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59.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179元,合计人民币7,738.50元,由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裔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