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民初6285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方某乙。
被告:李某,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9元,减半收取计1094.50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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