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弋江区紫荆花壁纸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2民终2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弋江区紫荆花壁纸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B12-205号。 经营者:***,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原审被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121号工人文化宫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弋江区紫荆花壁纸经营部(以下简称紫荆花经营部),原审被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3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均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故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紫荆花经营部承担。二审庭审中,***明确其上诉请求为: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紫荆花经营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紫荆花经营部交付的墙布、壁纸裁剪错误,不能正常使用。***和紫荆花经营部对于墙布、壁纸的尺寸、材质、颜色、数量事先有明确的约定,因紫荆花经营部的裁剪错误,墙布、壁纸尺寸不符合双方约定,***不能正常使用上述货品,导致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紫荆花经营部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裁剪错误多次予以承认。紫荆花经营部甚至主动向***提出重新裁剪,但因紫荆花经营部要求***先打款后再裁剪,***不得不予以拒绝。然而,一审法院并未对紫荆花经营部裁剪错误及其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予以认定。二、***实际已经将墙布、壁纸退货,紫荆花经营部已经接受退货。2019年6月24日,***将墙布和壁纸原封不动的退货,紫荆花经营部已经接受了退货,上述货品早已存放在紫荆花经营部的仓库。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推断,***将货品退给紫荆花经营部,紫荆花经营部接收了货品,退货行为已经完成。紫荆花经营部因自身裁剪错误导致墙布、壁纸的尺寸不符合双方约定,且***的相关工程早已施工完毕,合同实际已经无法履行。 紫荆花经营部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涉墙布、壁纸是按照***的要求进行裁剪,且***也接收了货物,微信聊天记录也反映出***无需其承担售后责任。 长线公司未作答辩。 紫荆花经营部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线公司共同支付货款2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长线公司承担。 ***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紫荆花经营部签订的墙布壁纸买卖合同;2.判令紫荆花经营部退还其双倍定金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紫荆花经营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28日,***开始向紫荆花经营部订货,2019年1月29日提供了清单,清单总价23800元,***还价,要求价格改为21800元。2019年2月22日,***支付了定金1000元,紫荆花经营部分别于2019年2月23日向***提供的地址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华庭5幢2单元1202室以快递方式发第一批货,这批货未做任何裁剪,该批货物总价3500元。2019年2月26日,***本人亲自将剩余货物送到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华庭5幢2单元1202室,该批货物总价18900元,以上合计22400元,加上物流费200元,共计22600元。双方又进行了讨价还价,最后于2019年2月21日,***提出按21800元算,紫荆花经营部也答应了,扣除1000元定金,尚欠20800元尾款。紫荆花经营部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双方纠纷成讼。 在庭审过程中,***当庭陈述称2019年6月24日,其向紫荆花经营部退货了,所有的货都没有拆封,全部都退货了。因为紫荆花经营部裁剪错误(比如***要求将一米的裁剪成两个50的,但是紫荆花经营部给***裁剪成三段了),没有达到***要求的裁剪尺寸,导致***无法交付使用。***退的货紫荆花经营部也都接收了,都放在紫荆花经营部的店里。购买墙布、壁纸用于万达嘉华酒店装潢,因为该酒店墙布、壁纸损坏需要更换,***一般负责向酒店进行供货,以酒店自己安排施工安装为主,***从紫荆花经营部处购买的价值2万多元的墙布壁纸,出售给酒店的价格为6-7万元,该6-7万元中不是纯壁纸价格,还包含了其他费用,包括项目人员抽成、售后维护费用、前期现场勘察、复核尺寸费用、***提供设计方案的费用,***跟该酒店属于合作关系,该酒店有项目就进行招标,***中标后进行供货。 紫荆花经营部陈述称***陈述不属实,***2019年6月19日就电话联系紫荆花经营部,其还发微信给紫荆花经营部称这两天不下雨的话,就先将货物放到紫荆花经营部的店里,他那边放不下,如果退货的话,***不应该这样说,***称将货物先放紫荆花经营部这里,之后再给紫荆花经营部打电话。2019年6月24日,***就将货物送到紫荆花经营部的仓库暂存,紫荆花经营部没有进行清点,货物目前仍然在紫荆花经营部的仓库中,***订货时跟紫荆花经营部说供货就行,不需要紫荆花经营部施工,具体供到哪个酒店紫荆花经营部不清楚,其是送货到***提供的他自己的住址。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并未按期支付尚余20800元尾款,现紫荆花经营部诉请***支付,于法有据,***应当支付。***称2019年6月24日向紫荆花经营部退货了、所有的都没有拆封、全部都退货了、因为紫荆花经营部裁剪错误(比如***要求将一米的裁剪成两个50的,但是紫荆花经营部给***裁剪成三段了)、没有达到***要求的裁剪尺寸、导致***无法交付使用、***退的货紫荆花经营部也都接收了、都放在紫荆花经营部的店里、购买墙布、壁纸用于万达嘉华酒店装潢、因为该酒店墙布、壁纸损坏需要更换、***一般负责向酒店进行供货、以酒店自己安排施工安装为主、***从紫荆花经营部处购买的价值2万多元的墙布壁纸、出售给酒店的价格为6-7万元、该6-7万元中不是纯壁纸价格、还包含了其他费用包括项目人员抽成、售后维护费用、前期现场勘察、复核尺寸费用、***提供设计方案的费用、***跟该酒店属于合作关系、该酒店有项目就进行招标、***中标后进行供货等事由,拒绝支付上述尾款,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也与其提供的2019年7月1日微信聊天记录中紫荆花经营部仍然在催要货款、2019年7月3日微信聊天记录中“要是裁剪没有问题也不会导致现在这样现在我已经在想办法解决了我在这次中亏了很多”等内容相互矛盾,不形成对抗支付货款义务的效力,故对此抗辩不予采信,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故对紫荆花经营部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案涉双方当事人凡与上述认定不符之处,皆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未获采信。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紫荆花经营部货款20800元;二、驳回紫荆花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的反诉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本案中,***与紫荆花经营部之间并未就墙布、壁纸订购事宜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对买卖关系成立的事实均无异议,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紫荆花经营部是否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是否应承担支付尾款的义务。对此,***称紫荆花经营部未按照约定的尺寸裁剪墙布、壁纸,导致货物无法交付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紫荆花经营部则辩称案涉墙布、壁纸的尺寸均是按照***的要求进行裁剪,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提出的尺寸做不了,紫荆花经营部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应按约定支付尾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即***对其与紫荆花经营部就案涉墙布、壁纸的尺寸、规格进行明确约定负有举证义务。现***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墙布、壁纸采购清单》等证据,主张双方就墙布、壁纸的尺寸进行了约定,且紫荆花经营部认可其存在裁剪错误。但案涉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前述证据材料仅能证明双方对墙布、壁纸的裁剪问题产生争议,且***于2019年1月29日在微信中向***(紫荆花经营部经营者)发送《墙布、壁纸采购清单》后陈述:“就是这个数量”,即该份清单仅能证明***当时向***确定了订购墙布、壁纸的数量,并未提及尺寸问题。而后,***在微信中告知***:“就是第一个,第一个是我们是一家就五个平方哈,他发的圈,他现在公司要求共十卷的,一个要50平方,能不能做出来吗?”***随即回复:“做不了,像这种尺寸做不了”。此后,双方就案涉墙布、壁纸的订购数量、价款达成合意,***支付定金1000元后再未付款,紫荆花经营部随后多次向***催要尾款,但***提出案涉货物裁剪尺寸存在错误,紫荆花经营部表示可以重新订货裁剪,但***要先支付欠付的尾款。综合前述事实、证据可以认定***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紫荆花经营部提供的墙布、壁纸不符合案涉合同约定,案涉合同无法履行。此外,***主张其已于2019年6月24日将墙布、壁纸退货给紫荆花经营部,但紫荆花经营部辩称***只是将货物寄放在其店中保管,并非是退货。经查,***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能直接证明案涉双方已达成退货的合意,故***以此主张案涉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紫荆花经营部应在***支付尾款后返还前述货物。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