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326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
被执行人***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苏桥经济开发区苏桥工业园南北大道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峰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峰纸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莫奇云
审 判 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唐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