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特64号
申请人:苏州云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华元路766号都会雅苑商业中心1幢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561761811K。
法定代表人:潘华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豫榕(福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琯福大道74号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78694853XR。
法定代表人:段明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谢斌,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云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帆公司”)与被申请人豫榕(福州)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榕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帆公司申请请求:撤销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榕仲裁902号裁决。
事实与理由:一、豫榕公司故意隐瞒了万红公司系其寻找的挂靠公司,亦故意隐瞒了云帆公司要求豫榕公司向万红公司催讨工程款的事实。乌山小学电梯钢结构工程项目系由豫榕公司通过挂靠福建万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红公司”)中标后,转包给云帆公司实际施工。该工程在招投标环节均由豫榕公司与万红公司对接,在中标后豫榕公司方才告知云帆公司可以进场施工。且在施工完成后云帆公司曾多次要求豫榕公司向万红公司催讨工程款,豫榕公司均不配合,其明知云帆公司未收到工程款的客观事实。
二、居间协议已明确约定付款条件,豫榕公司故意隐瞒云帆公司未收到工程款的事实。根据《工程项目居间协议》第四条第四款“甲方收到发包人95%合同款项后无息退还乙方垫付款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第五条第三款“甲方收到发包人95%合同款项后3天内付给乙方居间报酬金额人民币伍万柒仟壹佰柒拾伍元柒角元整”之约定,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代垫款项的返还条件和居间报酬的支付条件,现豫榕公司故意隐瞒云帆公司未收到工程款的事实,明知未达成合同约定的代垫款项返还条件和居间报酬的支付条件,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三、豫榕公司故意隐瞒关键证据,仲裁裁决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影响公正裁决。万红公司系豫榕公司寻找的投标公司,在中标后将工程交由云帆公司实际施工,云帆公司自始自终未与万红公司对接,在施工完毕后云帆公司曾多次要求豫榕公司向万红公司催讨工程款。豫榕公司明知另案的庭审笔录指的是乌山小学与万红公司结清工程款项、万红公司未向云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客观事实,却不予承认,导致仲裁裁决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影响了公正裁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恳请撤销仲裁裁决。
豫榕公司辩称,云帆公司所主张的撤销事宜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其撤销申请。一、本案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二、云帆公司意图以豫榕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其并没有证据证明豫榕公司存在隐瞒情形,且其所谓的证据应当在仲裁阶段进行提交。三、仲裁裁决期间,豫榕公司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如何成就做了多次的辩论,不属于本次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范围。
经审理查明:豫榕公司因与云帆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7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榕仲裁902号裁决:一、云帆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豫榕公司返还垫付款100000元;二、云帆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豫榕公司支付居间报酬57175.7元;三、驳回豫榕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2022年3月14日,豫榕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福州仲裁委员会(2021)榕仲裁902号裁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是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云帆公司主张仲裁中豫榕公司存在隐瞒万红公司系豫榕公司寻找的挂靠公司,但云帆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对该事实理应知晓,且其在本案审查中亦确认其进场施工后已知晓挂靠事宜。云帆公司另主张豫榕公司隐瞒云帆公司要求其向万红公司催讨工程款的事实、隐瞒云帆公司未收到工程款的事实,但其作为工程款的收款方,应当就工程款的收取情况进行举证。因此,云帆公司上述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规定的情形,对云帆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云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苏州云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苏州云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智远
审 判 员 谢 芬
审 判 员 易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陈康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