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建材机施有限公司,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2民初1715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