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2民初473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210元,剩余1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