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3民初1528号
原告:西安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