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4865号
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庭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