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478号
原告:陕西宇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马王街道沣灵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4876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666号欧亚国际C座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8388170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60725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宇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鑫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宇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宇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宇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16元,减半收取计13458元,由陕西宇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