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9448号
原告:陕西红太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田村。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员工,住该××。
被告: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红太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陕西红太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红太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