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某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2民初738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市某某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负责人:***。
原告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某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