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9949号
原告:江***中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岳云。
委托代理人:朱建平、白景龙。
被告: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志红。
委托代理人:牛磊、毛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中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鑫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天鑫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鑫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812元,由原告天鑫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