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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普洽吹瓶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廊坊市某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民初903号

原告:苏州普洽吹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夏文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黄晓亮,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北侧、洞庭湖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古县村。

法定代表人:武建凯,执行董事。

苏州普洽吹瓶科技有限公司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廊坊市***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苏州普洽吹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普洽吹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7元,由原告苏州普洽吹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