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民初903号
原告:苏州普洽吹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夏文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黄晓亮,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北侧、洞庭湖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古县村。
法定代表人:武建凯,执行董事。
苏州普洽吹瓶科技有限公司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廊坊市***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苏州普洽吹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普洽吹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7元,由原告苏州普洽吹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