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麒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3372号之二
申请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泗阳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北侧、洞庭湖路东侧(原江苏徳铭铝业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Q61RG0H。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4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学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羽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