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5007号之三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Q61RG0H,住所地泗阳县泗阳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北侧、洞庭湖路东侧(原江苏德铭铝业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金土地天然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2426856K,住所地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渝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阮昭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潜,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土地天然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江西金土地天然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2、返还货款136.6万元、支付违约金58.6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自行取回玻璃瓶和易拉罐生产线设备。该院依据江西金土地天然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赣0502执保21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8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该院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2020)赣0502民初8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1323民初6524号,因该案与本案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裁定该案并入本案审理。***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开户行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户名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账号为32XXX18、开户行为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账号为51XXX00、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北京路支行,账户名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账号为32×××39账户的冻结。并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泗阳县开发区北京东路南侧、太湖路西侧9378平方米土地作为担保财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9)泗阳县不动产权第0030502号】。
为保证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还应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复议申请人要求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位于泗阳县开发区北京东路南侧、太湖路西侧9378平方米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9)泗阳县不动产权第0030502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解除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户名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账号为32XXX18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账号为51XXX00账户的冻结;
四、解除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北京路支行,账户名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账号为32×××39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长 翟丽丽
人民陪审员 陈林生
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