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3372号之三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Q61RG0H,住所地泗阳县泗阳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北侧、洞庭湖路东侧(原江苏德铭铝业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62幢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346363271N。
法定代表人:唐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敢,江苏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本院依据**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苏1323民初3372民事裁定书,并以(2021)苏1323执保397号裁定冻结***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财产。2021年6月17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下账号冻结:1.开户行中国银行泗阳县桥北支付,户名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账号为49×××08。2.开户行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运河支行,户名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账号为32×××34。3.开户行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户名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账号为07×××62。并向本院提供其名位于泗阳县开发区北京东路南侧、太湖路西侧4281平方米土地作为担保财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9)泗阳县不动产权第×××号】。
本院认为,为保证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还应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解除申请人要求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位于泗阳县开发区北京东路南侧、太湖路西侧4281平方米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9)泗阳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解除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泗阳县桥北支付,账号为49×××08的冻结。
三、解除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运河支行,户名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账号为32×××34的冻结。
四、解除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账号为07×××62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 徐学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羽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