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麒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3396号之二
申请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北侧、洞庭湖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嘉均,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宏祥北路83弄1-42号32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祥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锋,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圆,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苏1323民初339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申请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分别为:开户行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32XXXX18,冻结金额100000元;开户行永清吉银村镇银行,账号34×××12,冻结金额为156000元。并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苏1323民初33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申请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苏N×××××号和苏N×××××号车辆。2021年6月29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本案已经判决生效,该公司未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的银行存款冻结:开户行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号32XXXX18,限额为100000元;开户行永清吉银村镇银行,账号34×××12,限额为156000元。
二、解除对申请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苏N×××××号和苏N×××××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慧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秋含
书 记 员 刘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