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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永华橡塑化工有限公司、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17号
申请人:景县永华橡塑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杜桥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30271267U。
法定代表人:唐卫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Q61RGOH,组织机构代码:MA1Q61RGO。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景县永华橡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