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20民初25071号
原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豪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杰,男。
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宫永健。
原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蓓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常贝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