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07民初1705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宫永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中环**国际大都会小区际馨苑东侧小******。
法庭代表人:韩建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兰花楼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宏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程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