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民初4874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78号新闻大厦10层东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负责人:宫永健,总经理。
被告:山西华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西巷4号3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星亮,董事长。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诉被告山西华北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电梯维保费及配件费尾款62107元;2、被告向原告支增加服务费1.5%/月,即11179.26元(931.605元/月);3、被告偿还欠款的利息到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6日(420天利率4.35%)利息3151.9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在长治路高层住宅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合同总价72000元,被告分4期支付维护费用。原告依约履行电梯维护保养义务,期间双方就更换配件事宜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配件销售报价单》,配件价格54107元,原告再次依约为被告电梯更换配件。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项目尾款62107元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在原、被告签订的涉案《维护保养合同》中,双方对争议的解决有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分歧或争议,或基于本合同而提起的任何索赔或要求皆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争议应诉诸乙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诉讼判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合同乙方为本案原告,其所在地位于太原市新建路78号新闻大厦10层,属太原市杏花岭区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王继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世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