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3130号
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78号新闻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宫永健,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电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太原市小店区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科技街3号院
法定代表人:郭慧,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原***电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47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原***电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47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少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