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6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执行人上海亿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述当事人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沪0116民初8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2万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金涛、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实际经营地址不明。2017年3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2016)沪0116民初8318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山
审判员 金 涛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星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