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24民初30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信阳双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椿铺镇新椿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17720035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信阳双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