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02执5049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鼎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鲁西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鼎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鲁西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4)鲁1502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鲁1502执504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终结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