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鲁西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水源管道有限公司与聊城市鲁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商初字第150号 原告山东水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聊城市鲁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山东水源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鲁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水源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山东水源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