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商初字第150号
原告山东水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聊城市鲁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山东水源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鲁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水源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山东水源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