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02执4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XK,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
被执行人荣成市海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3,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街道。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海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2)鲁1002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元。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22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接此通知后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二、于2022年10月28日、10月31日、11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根据反馈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因账户内无存款,故本院暂不予划拨;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22年10月31日、12月22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四、于2022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期限自2022年12月22日至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综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鲁1002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