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荣成市海丰渔网具有限公司与山东圣洋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485号之九

原告:荣成市海丰渔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ENLDW2B。

法定代表人:连军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兵,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洋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玄镇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89261776X。

被告: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曲和路**/div>

被告:张信维,男,住荣成市。

原告荣成市海丰渔网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信维、山东圣洋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荣成市海丰渔网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成市海丰渔网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海丰渔网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系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340元,由荣成市海丰渔网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穆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