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593号
原告: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曲和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谭国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民、丛成滋,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市华胜海水养殖场,住所地**市沿河南街300号楼门市36号。
经营者:汤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李晴,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华胜海水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9元,由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国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文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