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荣成市鑫泰格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227号
原告: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曲和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谭国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民、丛成滋,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荣成市鑫泰格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福禄山村。
法定代表人:邹存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李晴,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存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李晴,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鑫泰格化工有限公司、邹存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71元,由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国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文含